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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占杰申请王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215号黄占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许昌县。王松辉,男,住所地许昌市。黄占杰申请王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2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占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2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