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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小燕与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燕,王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400号原告:吴小燕。被告:王福友。原告吴小燕为与被告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王福友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被告王福友向原告吴小燕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吴小燕借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两万元)两个月之前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福友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小燕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福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