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6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杨砚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8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4号华鹰大厦一层。负责人张庚,行长。委托代理人甄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砚萱,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与杨砚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砚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砚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1号楼23至25层23C号房产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无银行存款及机动车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君彦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