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红河与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河,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河,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物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红河与被执行人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5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红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及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信息;本院执行干警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本院依法查封该办公场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无法查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同时,强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郭建。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解除对上述办公场所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办公场所的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杨红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董恒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