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2866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闻,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