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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2866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闻,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