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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狄宇与阮吉桃、方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狄宇,阮吉桃,方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972号原告:陈狄宇,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占堂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吉桃,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保家村***号。被告:方微,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保家村***号。原告陈狄宇与被告阮吉桃、方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狄宇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狄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狄宇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