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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小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805号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石寿。被告:杨小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9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