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小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805号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石寿。被告:杨小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9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