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贺国良与钱志军、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4执37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国良与被执行人钱志军、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志军、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钱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