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执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洲路1号。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有备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800万元已被本院在本案诉讼保全阶段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东阿县财政局备退的土地竞买保证金69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