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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702号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士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吉星辉,总经理。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计3122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淄博桓台巨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