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024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陈某,男,1987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新安县洛新开发区。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人民陪审员 邓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