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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广华与颜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广华,颜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661号申请人:肖广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颜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肖广华与被申请人颜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广华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颜忠胜价值130万元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XX字XX6426),并已用其保证人刘春芳所有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无房字XX9248-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颜忠胜所有的座落在无为县XX镇米市街商住楼D1栋1号价值130万元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XX字XX642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保证人刘春芳所提供的座落在无为县XX镇蓝鼎中央城铂金园6栋1503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无房字XX9248-1),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广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