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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祥与被告杨树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祥,杨树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687号原告:吴金祥,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南京市六合区横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树丰,男。原告吴金祥与被告杨树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金祥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吴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