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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文英与闵玉国、周劲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英,闵玉国,周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英,无业。被执行人闵玉国。被执行人周劲松。本院〔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闵玉国、周劲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英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闵玉国、周劲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闵玉国、周劲松仍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闵玉国及其妻周秀兰或周劲松及其妻龚金晶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再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