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鑫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063号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刘天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井荣,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鑫玉林,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