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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玉范与王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范,王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398号原告:刘玉范,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山,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刘玉范与被告王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玉范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