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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静与刘军波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静,刘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姜静。被执行人刘军波。上述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波及其妻子曲彩兰(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