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静与刘军波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静,刘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姜静。被执行人刘军波。上述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波及其妻子曲彩兰(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