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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崔镇镐与张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镇镐,张海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557号原告:崔镇镐,男,1955年7月5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张海月,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镇镐诉被告张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镇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镇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镇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崔镇镐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靖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