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17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