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玉建与周智金、颜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建,周智金,颜志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324号原告:李玉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智金,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志颖,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李玉建与被告周智金、颜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玉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建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郑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