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7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盼,男,1989年4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盼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梁盼在宿迁市苏某公司宿舍内,趁被害人朱某上班之际,将其摩托车钥匙偷走,后在宿舍东边车棚内,用钥匙将被害人朱某停放的一辆踏板助力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1元。另查明,被告人梁盼于2016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QQ聊天截屏、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盼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盼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洁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