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洋与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3252号原告刘洋,女,1991年7月3号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银龙北区33-3-102。法定代表人刘俊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洋与被告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洋诉称,2014年11月14日,我与被告签订《大方国际软装生活广场预租协议书》,当时被告承诺2014年12月进场装修,2015年3月15日试营业,2015年5月1日正式开业。由于被告的原因至今无法进场装修,无法按时开业,与被告协商何时开业,答复屡次推托,开业遥遥无期。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也拒不退还租金预收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预收款壹万元整;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大方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河北纳威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签订《预租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河北纳威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刘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约87平方米(含15%公摊)的经营场地,乙方用于经营壁纸类雅姿品牌产品,具体位置:DF-2-009A)。……六、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交预付金1万元(壹万元),预付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抵乙方应付质量保证金、租金、空调费等其他应付费用。……八、在甲方开业前一个月内,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十、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场地(位置调整或者虽提供场地但超过或少于本协议预租面积的30%),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大方国际开业后六个月内将乙方所交的预付金全额退还(不计任何利息)。十一、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支付预付金之日起正式生效。……。”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预付金100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的对外宣传页面显示:“开业在即,软装品牌席位所剩无几”。原告刘洋及租户包子安、单高生、韩雪华、杨娜等均称,被告承诺2015年5月1日正式开业。目前,被告仍未开业。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他租户的陈述、预租协议书、收款收据、招商手册、宣传页、照片、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平台页面、大方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审理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租协议书》,是双方为了在被告开业前一个月内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预租意向。当天,原告向被告交纳预付金10000元,是为了促成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预租协议书》中,对开业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被告2014年11月4日的对外宣传页面显示:“开业在即,软装品牌席位所剩无几”。原告单高生及租户包子安、杨娜、韩雪华、刘洋等均称,被告承诺2015年5月1日正式开业。目前,被告仍未开业。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在2014年11月14日向被告交纳的租金预收款1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洋预付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大方国际装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牛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