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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述川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述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71号罪犯周述川,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永法刑初字第00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述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认为,罪犯周述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述川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述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述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