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青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青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青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青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胡青弟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东华路××号门口,通过隔壁工厂的楼梯爬到该户人家的五楼阳台,用身体撞开五楼阳台的木门,进入房内后,先在四楼卧室的床上找到一个包,偷走被害人林某包内现金2050元,又到三楼卧室内找到一个衣柜,后用剪刀撬开该柜子门,偷走被害人徐某放在柜子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被告人胡青弟于2016年6月28日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门口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青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徐某的陈述,比中通报基因信息,血液提取笔录,价格鉴定协助书及价格鉴定标的明细表,违法人员信息,前科核实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检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青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青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青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青弟退赔被害人林某、徐某的经济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