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兴国与添维秀、章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兴国,添维秀,章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兴国,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添维秀,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被告:章瑛,女,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马兴国因与被上诉人添维秀、原审被告章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马兴国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兴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杨似友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