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96号原告:吴良平。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平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吴良平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吴良平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吕安东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