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96号原告:吴良平。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平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吴良平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吴良平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吕安东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