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陆泽欣与章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泽欣,章钰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民初926号原告:陆泽欣,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章钰清,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现住屏南县。原告陆泽欣与被告章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泽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钰清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泽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66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8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章钰清从2011年起以做生意为名分5次向原告借款合计96600元,分别是:1、2011年5月17日以生意需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按百分2利息计算;2、2012年4月24日被告说需帮助客户垫交保费向原告借款5000元,按百分2利息计算;3、2013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按百分2利息计算;4、2013年10月18日再向原告借款20000元,按百分2利息计算;5、2015年12月被告以店面很快转让急需资金应急为由向原告借款11600元(本次借款没有利息)。以上借款被告每月付息1700元,结息到2015年8月为止。今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息,被告说没有钱款,说等到被告在屏南中心市场东楼103店面转让后一次性付清,但时至今日仍没有还款。章钰清未作答辩。陆泽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借条等,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章钰清分别于2011年5月17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5年12月5次出具借条向陆泽欣分别借款5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元、11600元,借款合计966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其中11600元一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其余4笔借款共计85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息,结息到2015年8月止。借款本金96600元及其中借款85000元从2015年9月1日起的利息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钰清分别5次出具借条向陆泽欣借款合计96600元,其中借款85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息,该借款本金96600元及其中借款85000元从2015年9月1日起的利息未还事实清楚。上述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陆泽欣可以随时主张权利,陆泽欣请求判令章钰清归还借款966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8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章钰清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钰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泽欣借款966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8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被告章钰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