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日立XX有限公司与印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XX有限公司,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日立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印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印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印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