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美娣与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娣,王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2111号原告:李美娣。被告:王文林。原告李美娣与被告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美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美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文林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00元,合计12500元。事实与理由:他与王文林系同事关系,2012年9月26日,王文林向她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为三个月,王文林未按时归还。后王文林于2016年2月29日重新书写借条一份,但其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王文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6日,王文林向李美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美娣人民币10000元,12月26日归还。后王文林支付利息1500元。2016年2月29日王文林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我王文林借李美娣人民币10000元,利息款2500元。因王文林迟迟未偿还借款,李美娣遂于2016年9月7日具状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美娣为证明王文林结欠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王文林出具的借条两份,并对借款的形成经过做出了合理解释,本院予以确认。王文林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本院对李美娣要求王文林归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美娣要求王文林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王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文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美娣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00元,合计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李美娣已预交),由王文林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李美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