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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6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与常大华、丁夕红、姜福安、姜洪华、梁华松、张启明、张启香、周忠恩、闫长春、姜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常大华,丁夕红,姜福安,姜洪华,梁华松,张启明,张启香,周忠恩,闫长春,姜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新。委托代理人:隋华彬。被执行人:常大华、丁夕红、姜福安、姜洪华、梁华松、张启明、张启香、周忠恩、闫长春、姜巧连。本院在执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与常大华、丁夕红、姜福安、姜洪华、梁华松、张启明、张启香、周忠恩、闫长春、姜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大华、丁夕红、姜福安、姜洪华、梁华松、张启明、张启香、周忠恩、闫长春、姜巧连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姜巧连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鞠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