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236号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竹新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竹新三,机构代码68864616-7。
负责人:黎惠来。
被告:黎冠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竹新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黎冠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竹新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黎惠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竹新经济合作社诉称:2013年,原告发包了鱼塘给被告承包经营,现承包期满,双方承包关系已达成法定解除条件,但被告拖欠了2013年承包款35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侵犯了集体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承包款3500元以及利息472.5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从2015年1月1日暂时计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相同标准计至付清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黎冠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3年之前承包了原告的西闸鱼塘,约定每年的承包款为3500元,承包期至2013年。原告已按双方约定把鱼塘交给被告,现在双方鱼塘承包合同已经到期。被告只是支付了2013年之前的承包款,但是2013年的承包款3500元被告一直未付。2015年4月26日,被告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2013年鱼塘款3500元。此后,被告拖欠该款至今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户口资料、欠条、会议记录,起诉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下原告2013年鱼塘承包款3500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为证,但是被告拖欠该款至今未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交纳该款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计算利息,应予允许,由于该款是欠2013年的鱼塘承包款,原告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应予允许,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款为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冠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竹洞村竹新经济合作社的2013年的鱼塘承包款3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承包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黎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海球
审 判 员 宋志宏
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劳伟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