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516号
原告:曹渊鑫,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街道江口居委会海岸路8号海湾南路*座****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志,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挑花路*号腾邦集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史进。
原告曹渊鑫与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曹渊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渊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宇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