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11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4。
负责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秋、戴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南县云水兰亭娱乐巢,住所地:赣州市全南县含江路含水,注册号:360729610000121。
负责人:邓庆香,系该会所经营者。
被告:全南县东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全南县含江路13号。
负责人:邓庆香,该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全南县云水兰亭娱乐巢、被告全南县东晨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
书记员 邱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