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民初11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全南县云水兰亭娱乐巢、全南县东晨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全南县云水兰亭娱乐巢,全南县东晨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11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4。

负责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秋、戴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南县云水兰亭娱乐巢,住所地:赣州市全南县含江路含水,注册号:360729610000121。

负责人:邓庆香,系该会所经营者。

被告:全南县东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全南县含江路13号。

负责人:邓庆香,该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全南县云水兰亭娱乐巢、被告全南县东晨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

书记员  邱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