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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387号

许文姬与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文姬,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387号

原告:许文姬,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欣园15-16座(北区6#)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雄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青,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文姬与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招丽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以购房总价为本金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予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2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荟珑湾花苑2座2806号房屋,总价款778973元,被告交付房屋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前,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按日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购房款日万分之三向原告计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1.涉讼房屋已取得相应部门的备案,已符合使用条件,且被告已在2016年7月2日向原告寄送收楼通知。2.违约金过高,应按万分之一计算,不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收楼延迟,而是案外人等原因所造成,被告已尽到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约谈原告,希望解决纠纷;且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涉案小区与其他小区所形成的纠纷,也是本案的主要起因,请求法院结果公平原则,判令减少或免除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快递包裹单有原件核对,且寄送地址为原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原告地址,本院对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荟珑湾花苑2座2806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778973元;被告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2种条件(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在该商品房交付入住时,给水、供电、排水、排污、通邮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照明投入使用。2.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由原告自费申请开通。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2016年7月11日,荟珑湾花苑3座办理了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该邮件于同年7月16日投递成功。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名雅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信访问题的答复》(南建信[2016]0210号),载明荟珑湾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在公开出让时确实没有公共道路与之直接衔接,要通过与周边土地权属人协商解决,出让有关交易文件中均明确设置了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出入口问题的条件。名雅花园新业委会成立后,向被告发出《关于荟珑湾不得使用名雅花园小区配套资源的知会函》,拒绝荟珑湾施工车辆和预购房业主等使用名雅花园小区道路进入荟珑湾。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交付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涉讼房屋未能在约定交付期限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告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为两者的内部关系,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对抗原告,被告辩解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当地租金水平、现行利率标准,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标准并不过高,被告请求予以调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讼房屋已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收楼通知于2016年7月16日送达原告,被告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被告应以已付房价款778973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82025.86元予原告(778973元×0.0003×351天)。通行道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以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主张房屋未符合交付条件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如认为通行道路确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025.86元予原告许文姬;

二、驳回原告许文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3.93元,由被告负担925.32元并应于上述第一项判决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