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803号
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以西、20米规划路以东、滨河体育中心以北。
法定代表人:梁向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辉,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科,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就本案纠纷已经与被告孙科自行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人民陪审员 李 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