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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恢94号

袁宝斌申请执行宋明虎、杨玉梅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宝斌,宋明虎,杨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袁宝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3日,涪城区人,住三台县。被执行人宋明虎,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玉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23日,绵阳市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袁宝斌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宋明虎、杨玉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阳星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