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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民初2793号之二

董铁成与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铁成,李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2793号之二

原告:董铁成,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

被告:李玉萍,女,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

原告董铁成与被告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董铁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铁成与被告李玉萍已经自行和解,董铁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董铁成负担。

审判员  朱文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