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2793号之二
原告:董铁成,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
被告:李玉萍,女,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
原告董铁成与被告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董铁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铁成与被告李玉萍已经自行和解,董铁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董铁成负担。
审判员 朱文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