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吕锡均(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市山路**号*幢***室。
被执行人:叶炯忠(身份证号:3306231973********),男,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嵊州市浦口街道珠溪村***号。申请执行人吕锡均与被执行人叶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炯忠外出无下落,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叶炯忠进行布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