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268号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
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锦鹤宾馆,住重庆市永川区荫山路附*号。经营者:舒成祥。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锦鹤宾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华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代理
审判员 彭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