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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268号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锦鹤宾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锦鹤宾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268号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

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锦鹤宾馆,住重庆市永川区荫山路附*号。经营者:舒成祥。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锦鹤宾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华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代理

审判员  彭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