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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行终197号

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龙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龙南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与春晖路交汇处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座1605室。法定代表人林洪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长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南县龙南镇民主街16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军,该县代县长。委托代理人胡容,龙南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强,龙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赣中行初字第128号之一行政裁定。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芬

代理

审判员  郑红葛

代理

审判员  洪发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