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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申21号

陈聘婵与林秉诚、梁柱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聘婵,林秉诚,梁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聘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秉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柱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陈聘婵因与被申请人林秉诚、梁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聘婵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再审申请人陈聘婵与一审被告梁柱林已经于1993年6月22日经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林秉诚与被申请人梁柱林的借款发生在2014年12月31日,相距两人离婚已经23年,陈聘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判决认定“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陈聘婵无须承担责任并退还错误扣划陈聘婵的银行存款89958.30元。本院审查查明:梁柱林与陈聘婵在198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再审审查期间,陈聘婵向本院提交了(2013)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双方于1993年6月22日经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聘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判项的执行。

审判长  阮惠雄

审判员  胡金泉

审判员  彭晓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潘绮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