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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574号

白正年与吴福顺、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正年,吴福顺,王俊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574号原告白正年,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吴福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俊玲,女,成年,汉族,系吴福顺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正年诉被告吴福顺、被告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正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白正年提供其与刘如意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王村一村1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正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吴福顺、被告王俊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刘如意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王村一村1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村字第私0200000956号)房产一套;

三、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进行赠与、买卖、抵押等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顺臣

代理

审判员  郭 阳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