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1984号之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仇来珍、韩志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仇来珍,韩志方,杭州富井汽车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9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81152。法定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仇来珍,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韩志方,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杭州富井汽车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93068990。法定代表人徐伟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仇来珍所有的浙B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郭明(身份证号码:)以4.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浙B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郭明所有,该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明(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郭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浙B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任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