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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非诉行执字第00043号

淮安市洪泽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洪泽质量技术监督局,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非诉行执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法定代表人张晓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大队长。

被执行人: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泽,该××董事长。淮安市洪泽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泽非诉行执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人淮安市洪泽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淮洪质监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9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土地、股权等信息,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非诉行执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贵宏

审判员  朱金平

审判员  石守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