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3304号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严修才,男,1971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修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丽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