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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520号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520号

原告:付某某,女,汉族,酒店业务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李某某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事实和理由:付某某与李某某于2013年8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且李某某有赌博的恶习,向付某某索要赌资不成便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李某某未答辩。根据付某某的起诉,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付某某、李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9日,付某某与李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婚后购买了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区金地自在城三期20号楼2106室的一套房产,总价为946794元。付某某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付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有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莫 琳

代理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