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6号
申请执行人:龚玉明,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强忠英,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舒智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强忠英、舒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强忠英、舒智明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舒智明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61号工程61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邓宜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