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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799号

兀占军与席来定、卫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兀占军,席来定,卫小琴,席江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兀占军,男,生于1955年3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席来定,男,生于1956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卫小琴,女,生于1956年3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席江斌,男,生于1978年10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兀占军申请执行席来定、卫小琴、席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席来定、卫小琴、席江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兀占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席江斌实际所有的(现登记在聂卫东、王雨田名下的)在陕县县城陕州路东段南侧建业绿色家园7号楼1单元3、4层西户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席江斌实际所有的(现登记在聂卫东、王雨田名下的)位于陕县县城陕州路东段南侧建业绿色家园7号楼1单元3、4层西户住房一套。

二、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兀占军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籍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