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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288号之二

李书芳与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书芳,高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书芳,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高全胜,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书芳与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全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全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全胜的房屋租金款2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