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范希颜,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艮山,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侯兰兰,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希颜与被执行人刘艮山、侯兰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