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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恢50号

范希颜与刘艮山、侯兰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希颜,刘艮山,侯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范希颜,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艮山,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侯兰兰,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希颜与被执行人刘艮山、侯兰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